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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6-04-1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提高捐赠的使用效益,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捐赠行为应和学校利益相统一,捐赠行为不得损害学校及捐赠者的正当权益;

(四)有特定意愿的捐赠,应符合基金会宗旨。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形式包括货币类和实物类两种。为规范管理,学校及学校下属各单位接受的货币类捐赠以设立项目的形式进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接受的实物类捐赠统一在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登记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员工依法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筹措办学资金和物品,扩大办学资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成立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下设基金会办公室,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六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各方力量,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基金、管理基金、使用基金。

第七条 基金会的职责:

(一)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和基金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二)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三)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四)组织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五)审核、办理学校及下属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六)跟踪了解社会捐赠的到位情况,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八)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使用安全、合法的手段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

(九)收集、汇总捐赠材料,建立捐赠档案;

(十)负责捐赠仪式的组织及各类捐赠证书、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十一)及时发布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报。

第八条 学院各系、部及各管理部门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积极开展捐赠筹资工作。

第三章  捐赠的募集

第九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程序:

(一)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需事先与基金会办公室取得联系,填写《广州工商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基金会办公室与捐赠者就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等方面进行协商,并由基金会办公室报理事会审核;

(二)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基金会理事长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三)捐赠形式为实物类的,基金会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物捐赠类型,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并报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四)捐赠形式为货币类的,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专用账户,其中基建类项目捐赠款由基金会转拨学校财务处,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

(五)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捐赠协议和验收记录等,按币种、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接受实物类捐赠,捐赠方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入账,并开具捐赠专用收据;捐赠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估价单金额,以及接收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入账,并开具捐赠专用收据。

(六)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捐赠协议、捐赠发票等原始凭证,据实入账。

第十条 学校下属各单位和个人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学校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学校所有捐赠一律进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学校各单位负责项目管理。

第四章  捐赠的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择需”的原则使用,力求发挥社会捐赠的最大效能。

第十二条 各类捐赠资金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各项捐赠单独设立账目,专款专用,按项目独立核算,公开、规范运作,接受捐赠人监督,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董事会常务会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和限定性捐赠(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其中,限定性捐赠资助项目使用方案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时限定性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受助者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完成情况(含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捐赠资金使用应合理、规范。各类支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各类报销票据的付款单位必须是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审批后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核批,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每年应编列预算,科学规划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影响力,其中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行政办公、差旅、接待等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七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捐赠收入;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单位和相关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捐赠鸣谢

第十九条 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所有相关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宣传与致谢(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对提供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一)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学校服务、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依法享有国家税收减免优惠的权利;

(二)经学校有关会议认定或研究通过,可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留名或冠名权;

(三)对于部分建筑物、实验室、活动中心、会议室等基本建设项目的捐赠,基金会可根据捐赠人意愿和捐赠实际情况,经学校有关会议认定或研究通过,镌刻捐赠人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作纪念。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或捐赠人另有意愿的,捐受双方可视捐赠情况具体协商。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办公室与捐赠人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