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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6-04-1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者、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代表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款,学校所有捐款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按照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年度收支预、决算和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涉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相关工作,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年检、换届及更换法人,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政府资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所有捐赠收入均进入基金会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需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后划入基金会银行账户。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类捐赠,如捐赠方提供了有关价值证明的,按照证明标明的金额以及接受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入账;捐赠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估价单金额,及接收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入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三条 业务活动支出是指基金会开展项目资助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非定向捐赠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具体项目支出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后,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经费、财务管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务费、宣传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等。

基金会每年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五条 筹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签约仪式等的费用,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的费用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

定向捐赠项目的筹资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非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有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可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支付。

第十六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预算内1万元(含1万元),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预算1万元以上,由理事长或授权的副理事长审批;预算外的开支必须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开展合法、合理的投资理财业务,实现基金的保值升值。

第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从资金增值部分预留资金运作风险金,以提高基金会抗风险能力。

第十九条 资金运作的增值部分,提取风险金后,如捐款协议有约定,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内容使用;如无约定,足额纳入基金会账户,用作公益事业支出或筹资、管理费用。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计,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于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答复。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