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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工会所属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条例

【来源:广州工商学院工会 | 发布日期:2026-05-1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工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校园文化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活跃教职工的文化体育生活,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促进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健康发展,规范教职工社团(协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工会所属教职工社团(协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以丰富校园文化、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增强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自愿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教职工社团(协会)必须在各项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教职工社团(协会)须协助学校工会开展校内外各项比赛活动,必要时承办学校工会主办的比赛活动或接受学校工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社团(协会)的登记管理部门,对教职工社团(协会)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活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二章 社团(协会)的会员

第六条参加教职工社团(协会)的条件:

(一)本单位在职教职工,部分协会可含离退休教职工;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承认各社团(协会)章程,服从社团(协会)管理;

(四)履行各社团(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七条教职工社团(协会)理事会成员。

(一)由教职工社团(协会)会员在社团(协会)内民主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成员由学校工会和发起人推荐产生;

(二)热心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

(三)有一定的社团(协会)工作经验和相应技能;

(四)按照学校工会要求及其章程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社团(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社团(协会)会员享有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社团(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有权向社团(协会)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对社团(协会)理事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损害会员利益的,社团(协会)会员有权向学校工会投诉;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社团(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社团(协会)章程;

(二)执行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按时参加教职工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主动向教职工社团(协会)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完成教职工社团(协会)交给的任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社团(协会)建立程序

第十条建立社团(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建立,会员人数不少于20人;

(二)向学校工会提交社团(协会)成立申请(口头或书面),学校工会召开委员会议审议拟建立的社团(协会)申请;

(三)审核通过后成立社团(筹),经过三个月的考察期后,由学校工会视其成熟条件决定是否将其转为正式社团(协会);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教职工社团(协会)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协会)名称、性质、成立宗旨、任务、活动原则等;

(二)社团(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三)社团(协会)的会议制度、换届制度和内部考评制度;

(四)申请入会条件及会员管理办法;

(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社团(协会)日常活动开展的相关规定;

(七)经费来源、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社团(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程序予以注销。

(一)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三)在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经社团(协会)工作会议年度考核为不及格。

(四)其他责令停办或取消的情形。

第四章 社团(协会)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组织的活动坚持公开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不定期召开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学校工会委员、教职工社团(协会)负责人等。

第十五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讨论社团(协会)活动方式和管理方式,通过社团(协会)的性质、宗旨、会员权利和义务、经费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等;

(二)定期讨论审议教职工社团(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对社团(协会)进行考核工作;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学校工会给各社团(协会)划拨相应的活动经费,按学院财务规定履行报销手续,并在学校工会的监督下使用。

(二)教职工社团(协会)的自筹经费由社团(协会)自主管理和合理支配。

(三)教职工社团(协会)报账时使用的票据必须由该项目的经手人、证明人和协会负责人签名确认。

(四)学校工会对由教职工社团(协会)承办的各项活动进行专项资金支持,社团(协会)在活动后完成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应在每年12月向学校工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含活动开展情况、经费收支表、最新会员名单等),并讨论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届满时教职工社团(协会)根据章程规定向学校工会提出换届工作申请进行换届。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定期召开社团(协会)工作会议,对社团(协会)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优秀社团(协会)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所属教职工社团(协会)属于校内群众组织,各社团(协会)的对外活动需出具印章时,由学校工会根据具体情况代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于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