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强化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版)、《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 号)等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 10 部门联合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 年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2.工信部、公安部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2022年版)中的爆炸品;
3.国务院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5 版)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4.公安部发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 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 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 年版)》中的药品;
6.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1988 年版)》中的药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下统称全过程管理)。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实践教学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设及全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做好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协调危险品仓库、废弃物指定收集点的运行管理;协助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化学废弃物,协助处理无法按常规方式处置的特殊化学废弃物;协调做好危险化学品各类许可证的办理。
2.数字教育与装备中心按政府及学校采购程序组织全校化学品的采购。
3.保卫处组织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并对其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做好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4.后勤处协助做好学校危险品仓库、废弃物指定收集点的运行管理。
1.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并确定具体的管理人员。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7.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向实践教学中心、筹建办、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提供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8.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七条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实验室需具备相应的场所使用资质。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除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资质场所的认定。
第八条化学品根据不同类型由实验室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实践教学中心审核,保卫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数字教育与装备中心采购。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手续必须完备后方可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执行定量定期采购,每次申请采购最大 1 个月使用量,使用前 1 个月办理完采购审批手续,使用前1 周采购回学校暂存危化品仓库。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信、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四条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规范进、出库管理。实验室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特别的危险性化合物,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加强实验室内管制类化学品的存放管理。实验室内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管理,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其中 1 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教师)、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实践教学中心和当地公安部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参照剧毒化学品管理。
1.实验室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2.实验人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
3.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4.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光催化分解系统。
5.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安排详细地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6.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得私人借用,坚决杜绝危险化学品外借和流向社会。
1.气体钢瓶存放在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分开存放。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2.气体管路有标识,并经常检漏。实验完毕,关闭总阀。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化学废弃物分类收集标准及要求,做好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及回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废弃物桶接收实验废弃物,附近严禁明火,实施 24 小时监控并接入实验室安防监控系统。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特殊化学废弃物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研究处置。
第二十二条化学实验废弃物严禁乱倒乱丢,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如有利用价值应尽可能回收利用。
第二十四条对于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收集(禁止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做好称量、登记等工作,暂存于危险品仓库,与危险废弃物同处置。
第二十五条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桶。
第二十六条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但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对于实验产生有毒、有害、有味气体的实验室,首先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吸附、吸收、中和等处理,安装吸附型或分解型的通风柜。实验产生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或无法直接由处置厂家处置的废旧化学废弃物,各实验室优先考虑采用科
学、安全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转变成可处置的普通化学废弃物后再送储。
第二十九条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含这两类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经保卫处和实践教学中心审核同意后,由使用者(双人)送学校危险品仓库暂存,使用单位联系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处置。必须集中收缴、存储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广工商发〔2023〕120 号)同时废止。